惩罚的形式
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身体或人身惩罚界定为任何使用体力且旨在造成某种程度疼痛或不适(无论如何轻微)的惩罚。
这主要包括用手或器具打儿童。但也可能涉及脚踢、摇晃或扔掷儿童、抓、捏、咬、扯头发、强迫儿童保持难受姿势、烧、烫或强迫吞咽。此外,还有其他同样残忍和有辱人格的非身体形式惩罚。其中包括对儿童轻视、侮辱、诋毁、威胁、恐吓、嘲笑或用其替罪的惩罚。
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出现在许多环境下。这些环境包括家中和家庭内部、一切形式的替代照料设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司法系统(既作为法院判处的刑罚,又作为刑事及其他机构内的惩罚)、童工劳动情形以及社区内部。
越来越多的研究将体罚与各种负面的健康和行为后果联系在一起,这些后果包括精神健康、认知发展和教育结果恶化,以及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增加。体罚可能破坏家庭关系,非但不能教会儿童举止得体,反而会使他们以为,暴力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解决冲突方式。
研究表明,童年时受过体罚的成年人更有可能接受或遭受暴力行为,包括亲密伴侣暴力(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施暴者),并参与其他暴力和犯罪行为。
因此,制止一切形式的体罚不仅是制止一切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关键,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减少全社会暴力现象的关键。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通过法律改革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和侮辱性惩罚,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当无条件履行的紧要义务。这一做法还作为法律改革的必要方面,明确列入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提出的建议。
为明确而无条件地禁止一切体罚,各国需要开展不同的法律改革。为此可能需要在涉及教育、司法和替代照料的部门性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有关袭击罪的刑法也涵盖所有体罚,保障儿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除法律改革外,如果要切实禁止一切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还需要针对替代性的养育子女做法提高认识、提供指导并开展培训,特别是促进积极、非暴力的育儿方式。
特别代表通过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向决策者开展宣传以支持法律改革,以及与区域组织、民间社会组织、信仰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儿童主导的组织合作,促进消除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